(2013)灞执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陕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088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沁水新城二期第35幢1单元10802号房屋的权属证书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支付违约金1427元、诉讼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将部分资料已报相关部门,其余资料正在积极备案中,因相关部门审核本案时间不确定,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0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