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发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发星,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发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发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贾发星醉酒后驾驶豫N053**号松花江面包车沿商丘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养老中心门口时,与裴××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贾发星血液酒精含量为226.34mg/100ml。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发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裴××陈述,证人刘××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发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发星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发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春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