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习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第94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1年10月9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其在外务工,暂时不能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为由,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开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