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2013-3245江西省水电冲程局、被执行人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2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黄利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永华、黄秋色,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2087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逸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