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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景霞、张露、曹海平、吴小波、杜学全、徐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景霞,张露,曹海平,吴小波,杜学全,徐全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明,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爱莉,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徐景霞,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露,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海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小波,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学全,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全生,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景霞、张露、曹海平、吴小波、杜学全、徐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