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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夏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卫华,纪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夏卫华。被执行人纪执龙。夏卫华与纪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纪执龙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夏卫华借款345000元。诉讼费5507.5元,由被告纪执龙承担。至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卫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被执行人为纪执龙的有多个案件,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位于县城建设路47号房地产的拆迁补偿款,并依法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人分得37005.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