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海法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三维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三维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海法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三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余慧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林。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三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价款33967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该案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案已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海法执字第1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岳昌审 判 员 吴卫民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嘉缤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