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艳与乔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乔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执 行 裁 定 书文书编号(2013)长执字第941号打印份数拟稿单位执行局核稿人拟稿人签发人申请执行人吴艳。被执行人乔新厂。本院在执行吴艳申请执行乔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