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辛某某,住隆化县荒地乡。委托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隆化镇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住围场县黄土坎乡。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