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辛某某,住隆化县荒地乡。委托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隆化镇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住围场县黄土坎乡。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