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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韩顺庆,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林锡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被告张某支付补偿款15000元。被告张某收到该补偿款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其各自享有或承担,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再就涉案离婚纠纷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如原告陈某未依约支付该补偿款,则被告张某有权要求原告陈某向其支付补偿款20000元,并有权就此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羡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