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董杰、张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董杰,张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桑晓辉。被告董杰。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杰、张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华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