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小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金华、杜丽丽与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杜丽丽,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小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张金华,医生。原告杜丽丽,私营业主。被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水利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黄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陆凯楠。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64-1号。法定代表人汪宝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志尧。原告张金华、杜丽丽诉被告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兴公司)、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正军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华、杜丽丽、被告益兴公司委托代理人XX、陆凯楠、被告五洲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志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华、杜丽丽诉称:2009年11月14日,原告从被告益兴公司处购买某某小区8号楼302室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79913元。原告居住该房屋后不久就发现南、北阳台墙面在下雨时会渗水,继而南主卧室和北卧室到阴雨天时也相继出现上述状况。由于经常在阴雨天渗水,导致上述墙面都堆积了一层厚厚的霉斑。出现上述状况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予以维修,被告也多次派人上门查看情况,但一直没有动工维修。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外墙渗漏部分进行防水处理;2、对原告房屋室内两个卧室和前、后阳台因漏水而受损的墙面进行维修,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一次赔偿原告装修费用7850.7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益兴公司辩称:原告所述霉变如是下雨渗水导致的,被告益兴公司总同意帮助原告维修,至不渗水为止。对于墙体是否渗水,是否存在渗水点,被告建议找专家进行检查,请原告也能配合被告进行检查。原告房屋室内其他地方有霉变而非墙面渗水导致的,被告益兴公司不负责维修,但作为开发商,在具体进行维修时,被告也可以顺便帮原告修理一下。被告五洲公司辩称:同意益兴公司答辩意见。对西山墙是否存在渗水,被告五洲公司希望原告能配合被告检查墙体是否有潮湿,在没有确认渗水的情况下,外墙不需要处理,对于室内维修被告一直同意。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原告与淮安益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淮安益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8号楼302室房屋,该房屋总金额为57991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也按约定时间交付了房屋。原告于2011年11月份入住所购房屋后,于2012年春节前发现该房屋南、北阳台、南主卧室及北卧室多处出现霉斑,双方就维修等事宜协商解决未果后,原告即以诉称的事实及请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处理屋内霉变部分需要花费7850.79元,两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对于原告屋内生霉的原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原告就此申请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相关墙体霉变原因及维修方案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淮安市淮阴区某某小区8号楼302室住户室内霉变现象产生原因为热桥效应。维修方案:建议其采取外墙内保温措施改善热桥效应的影响,在霉变部位的具体维修方案可参见03J122《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中B型-钢丝网架聚苯复合板内保温做法。对上述鉴定结论,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益兴公司质证意见为,对鉴定结论不完全认可,因为造成霉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鉴定结论没有细化产生热桥效应的原因,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鉴定意见中的维修方案没有异议,霉变的原因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被告益兴公司可以帮助修复,费用不应由一方承担,应由大家分担。被告五洲公司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同益兴公司。另查明:淮安益兴置业有限公司系被告益兴公司与黄慈合资成立,该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9日申请注销,根据股东会决议,淮安益兴置业有限公司注销后,该公司遗留事务均由母公司即被告益兴公司负责。淮安益兴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8号楼由被告五洲公司承建。本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相关质量问题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则应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对于原告家房屋内多处发生霉变的原因经司法鉴定,是由于热桥效应。热桥效应是由于没有处理好热传导(保温)而引起的,而处理热传导显然不是业主的义务,故被告益兴公司有义务按照司法鉴定建议的修复方案原告家的房屋进行相应的外墙内保温处理。被告益兴公司进行相应施工时,原告应当予以配合。被告益兴公司提出造成热桥效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存在能产生热桥效应的不当使用行为,故对于被告益兴公司要求原告分担维修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阳台及室内存在的霉斑,被告益兴公司表示同意为其修理,并且对于原告提出的必要修理费用也予以认可,故应由被告益兴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如不能维修,则由原告自行维修,被告给付相应的维修费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被告五洲公司作为争议房屋的承建公司,自愿参加诉讼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益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淮安市淮阴区某某小区8号楼302室发生霉变的相应墙体进行外墙内保温处理(具体做法按03J122《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中B型-钢丝网架聚苯复合板内保温做法),如不能修复的,原告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淮安益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外墙内保温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对淮安市淮阴区某某小区8号楼302室阳台及室内发生霉变部位予以恢复原状;如不能修复的,则赔偿两原告人民币7850.79元,由两原告自行修复。案件受理费13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13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龚正军代理审判员 孙明珠人民陪审员 包卫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凤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