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现已全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