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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与陈香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13-1-245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陈香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51号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朋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剑。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陈香港,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凌必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飞,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四局八公司)与陈香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铁四局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剑、刘斌,陈香港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铁四局八公司诉称:2002年5月1日,铁四局八公司与陈香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香港担任汽车司机。2009年5月19日,陈香港被调至张集经理部,但其拒绝到张集经理部上班。2010年7月底,陈香港被调至集包经理部,但其以身体不适为由继续拒绝上班。考虑陈香港是老员工,铁四局八公司未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处理。2011年9月13日,陈香港被调至西站办事处待岗。2012年6月5日,陈香港被调至合埠经理部,但其以照顾孩子及家庭为由拒绝上班。铁四局八公司多次劝说无效,于2012年8月5日向陈香港特快专递《限期上岗通知》,要求其三日内到岗,否则解除劳动合同。但陈香港接到通知后,仍未到岗。铁四局八公司遂于2012年9月14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铁四局八公司认为,陈香港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不向陈香港支付经济补偿金40400元。陈香港在庭审中辩称:陈香港确有一段时间未上岗,但不是主观旷工,而是铁四局八公司安排待岗。该公司调动陈香港去其他地方工作,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未与陈香港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也是违法的。该公司的限期上岗通知书于2012年8月15日向陈香港送达,但陈香港本人并未签收,该公司送达程序违法。综上,铁四局八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陈香港于1993年8月进入铁四局八公司工作。2002年5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陈香港从事轨道汽车司机工作,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临时调换陈香港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后,陈香港分别在山东大莱龙经理部、山东衡商线大京九车务段、上海地铁经理部工作。2009年5月,铁四局八公司将陈香港从上海地铁经理部调至内蒙古张集经理部工作,但陈香港未到该部工作。2010年8月,铁四局八公司将陈香港调至集包经理部工作,陈香港亦未到岗。2011年9月,铁四局八公司将陈香港调至合肥西站基地办事处待岗。2012年6月,铁四局八公司将陈香港调至合蚌经理部工作,陈香港继续未到岗。同年8月15日,铁四局八公司向陈香港特快专递邮寄《限期上岗通知》,称陈香港未到合蚌经理部报到,限其收到通知后3日内到岗,否则该公司将于同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因陈香港仍未到岗,同年8月30日,铁四局八公司人力资源部针对该公司与陈香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向该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得到工会认可。同年9月14日,铁四局八公司作出并向陈香港送达《与陈香港同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称陈香港2012年6月5日被调至合蚌经理部工作,至今未报到,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及公司文件,该公司从同年9月18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此后,陈香港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铁四局八公司支付其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00000元及2009年6月至2011年9月的工资135000元、2012年5月至同年9月的工资34137元。2013年7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2013)皖劳仲裁字147号仲裁裁决书,认为铁四局八公司单方变更陈香港工作地点,应为无效,该公司以陈香港未报到上班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故裁决该公司支付陈香港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40400元,驳回陈香港的其他仲裁请求。铁四局八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铁四局八公司《员工调动、息工、待岗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因病或其他身体原因不能到调入单位上班的,必须开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员工自通知后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调入单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满15天的,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确因其他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到岗的,因在此期间向调入单位说明原因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假期满后立即到岗,否则自假期满次日起视为旷工。该公司《员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流动性较强,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该项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均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述事实,由铁四局八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工作岗位证明、劳动合同书、人事命令(调动通知)、情况说明、考勤表、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员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限期上岗通知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解除劳动关系征求意见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陈香港提交的铁路机车驾驶证、工作证、参保缴费凭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铁四局八公司与陈香港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铁四局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该公司是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铁四局八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其经营场所和工作地点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不固定性。陈香港作为该企业一名普通的轨道汽车司机,其个人的工作地点也相应具有上述特性。陈香港对于这些特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可以预知也是应当明知的;铁四局八公司因其工程施工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是正当亦是正常的行为;陈香港入职以来,分别在山东大莱龙经理部、山东横商线大京大京九车务段、上海经理部工作过,亦印证了其工作地点的不固定性及其在多处地点工作的经历。如果苛求建筑企业只能安排员工在某一固定地点工作,则不能实现建筑企业的用工目的。所以,铁四局八公司对于陈香港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不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陈香港抗辩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无效,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焦点之二:陈香港是否具有长期旷工的行为。陈香港自2012年6月1日被铁四局八公司调至合蚌经理部工作后,其未到公司安排的地点上班。尽管其之前在合肥西站基地办事处待岗,但待岗期间并不是与铁四局八公司断绝联系,该公司以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通知其到岗,其一直未到岗。亦未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陈香港抗辩无人通知上岗,不能成立。故本院确认陈香港具有长期旷工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三:铁四局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违法。该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经职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规定连续旷工15日和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的,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陈香港抗辩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违法,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铁四局八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解除与陈香港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该公司无须支付陈香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无须支付陈香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陈香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