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蓓与陈兴容,陈兴萍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251号原告王蓓,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冯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容,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萍,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投资人陈兴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泽东,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丽,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蓓诉被告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蓓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蓓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王蓓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