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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经协商调解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拆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