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经协商调解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拆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