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任某某,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季盼。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大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忠和,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曾于2013年1月8日,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3月1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冯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同居生活,2011年11月7日经政府补办了登记结婚手续。2011年1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原告曾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4、5月份,被告曾将原告叫回家中,双方生活半个月后,原告又离开被告家,至此没再回去。以上事实有证人冯建雪、冯兴仓的证言予以证实。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有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应诉后作出以上辩称。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任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所生男孩冯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应由被告抚养为宜。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2项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3项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该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原告任某某系无固定收入人员,其支付抚育费的数额应参照菏泽市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给付,原告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的数额,本院酌定为3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2项、第3项、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冯某甲跟随被告生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清被告孩子抚养费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大银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