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磊与卞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卞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4号原告:马磊。被告:卞广东。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李胜二,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诉被告卞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马磊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