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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磊与卞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卞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4号原告:马磊。被告:卞广东。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李胜二,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诉被告卞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马磊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