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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31-1号原告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代码:76589218-6)。法定代表人罗新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洪(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允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沭阳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审 判 员  鲍钰鸣人民陪审员  潘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瑞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