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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肖恩林与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恩林,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343-1号申请执行人肖恩林,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井塘村。法定代表人陈延春。申请执行人肖恩林与被执行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4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769元,赔偿金2366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分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672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