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坤剑诉被告杨秀彬、闫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剑,杨秀彬,闫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陈坤剑,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杨秀彬,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被告闫文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剑诉被告杨秀彬、闫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坤剑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坤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代理审判员刘宇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坤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