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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坤剑诉被告杨秀彬、闫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剑,杨秀彬,闫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陈坤剑,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杨秀彬,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被告闫文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剑诉被告杨秀彬、闫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坤剑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坤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代理审判员刘宇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坤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