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中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合水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合水县人。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其余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责逆审 判 员  盖冬梅代理审判员  闫 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小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