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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唐应才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应才,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唐应才,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所地威远县越溪镇。被执行人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志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威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应才申请执行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远县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宏  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