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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魏泽山与程智余、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山,程智余,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81号原告:魏泽山,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程智余,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泽山诉被告程智余、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