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5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璧山县。法定代理人张乙(原告父亲),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冷孟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