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润宾,北海西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钟润宾,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东乡镇武兰村民委下武兰村8队***号。委托代理人XX才,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西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北海市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巴罗伦约翰,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润宾与被执行人北海西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了全部的执行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第(2011)第37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