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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剑,申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剑,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申层林,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剑、申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