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江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孙小牛与刘源刚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牛,刘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孙小牛。被告刘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牛与被告刘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源刚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源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小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芦小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月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