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闫好林与张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好林,张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闫好林,农民。被告:张延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好林被告张延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好林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延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好林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峰代理审判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