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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闫好林与张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好林,张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闫好林,农民。被告:张延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好林被告张延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好林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延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好林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峰代理审判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