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璐与高俊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高俊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璐,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俊晨,曾用名高晨,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璐与被执行人高俊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575元。执行中,2013年11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