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许以权与龚本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以权,龚本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许以权。委托代理人章明安。被告龚本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代表人别卫军,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以权诉被告龚本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以权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以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以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以权负担。审判员 桑清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