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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顺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104号罪犯朱顺超,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古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顺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以(2008)唐刑终字2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1年6月30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1个月,现刑期止日2015年8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朱顺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表扬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劳动能手记单项表扬1次,耳目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顺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专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顺超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作宝审判员  贾立辉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