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耿振杰与张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耿某某,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翟记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