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黛茜(WIHOGORA DENISE)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黛茜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黛茜(WIHOGORADENISE),女,1983年5月5日出生,卢旺达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曾辉,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龚莉岚,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黛茜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黛茜及其辩护人曾辉、翻译人员龚莉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黛茜乘坐KQ886航班(内罗毕至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通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关员查验,从其所携的行李箱内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毛重3.860千克。上述物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为现代��象牙制品3.3千克(共价值137501.1元)和河马牙制品0.536千克,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保护的珍贵动物制品。该院以当庭出示的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依据,指控被告人黛茜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黛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黛茜所携带的象牙制品是受人所托,并无藏匿,主观恶性不大,并非牟利为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黛茜象牙制品已被查获,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一个三岁的儿子生活在广州。请求法庭对黛茜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黛茜乘坐KQ886航班(内罗毕至广州)由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通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关员查验,从其所携的行李箱内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毛重3.860千克。上述物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为现代象象牙制品3.3千克(共价值137501.1元)和河马牙制品0.536千克,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上述事实,由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移交表,证实2013年7月27日该分局对被告人黛茜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2、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验记录、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旅检科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的照片,证实该海关关员在被告人黛茜所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有疑似象牙制品的物品一批。3、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黛茜的归案情况。4、经被告人黛茜签认的登机牌��证实黛茜乘坐KQ886航班(内罗毕至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5、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现代象象牙制品77件3.3公斤,河马牙制品1件0.536公斤。6、经被告人黛茜签认的护照、签证复印件,证实黛茜的身份情况。7、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报告(动鉴字(2013)第273号),证实本案扣押的现代象象牙制品77件共重3.3千克,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河马牙制品1件0.536千克,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8、被告人黛茜的供述:2013年7月26日18时许(当地时间),我在卢旺达机场登机前,我的朋友博斯克(BOSCO)给我一个手提箱,告诉我是木制品里面包裹着一些象牙。我打开箱子查看只是一些木制品,没有看��象牙。我就托运行李上飞机了。我从卢旺达乘坐KQ886航班(内罗毕至广州),7月27日19时到达广州白云机场。拖着行李箱过机,工作人员要检查我的行李箱。工作人员问我箱子里有没有像手镯、项链之类的东西,我说没有。后来工作人员把行李箱内的木制品打开,发现了象牙制品。我这两年常到中国来,知道贩卖、携带象牙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违法的。博斯克说只有一条象牙项链,所以我觉得一条象牙项链没什么问题,才答应帮忙携带的,我没有收取报酬。博斯克的那个朋友会联系我取这些物品,他的朋友在中国做生意卖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黛茜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黛茜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黛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黛茜的辩护人关于黛茜的量刑意见,本院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黛茜(WIHOGORADENISE)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黛茜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三、扣押的象牙制品3.3千克和河马牙制品0.536千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崔小军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忠民陈晓兰陈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