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京岗与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京岗,张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郑京岗,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张轶,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郑京岗与被告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治魂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京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京岗诉称,2011年12月8日,被告张轶向原告郑京岗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张轶于2012年8月15日还款5万元,2012年10月1日还款5万元。2012年7月2日,被告张轶就上述借款给原告郑京岗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张轶于2012年8月21日偿还原告郑京岗2万元,其余借款原告郑京岗经多次催要,但被告张轶却至今未还。2013年5月份以后,原告郑京岗几个月都联系不上被告张轶,故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张轶偿还借款8万元;2、判令被告张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轶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郑京岗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郑京岗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2012年7月2日被告张轶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轶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郑京岗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8月15日还款5万元,剩余5万元在2012年10月1日还清。原告郑京岗认可被告张轶于2012年8月21日已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张轶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郑京岗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2月8日,被告张轶向原告郑京岗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协商,被告张轶于2012年8月15日还款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2年10月1日还清。后被告张轶于2012年7月2日给原告郑京岗就上述借款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张轶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郑京岗多次催要,被告张轶于2012年8月21日偿还2万元,剩余借款8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张轶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郑京岗要求被告张轶偿还剩余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京岗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俊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