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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84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1楼。负责人:楚军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钰华,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1118号六楼、七楼。负责人:金文勇。委托代理人:傅晓云,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秀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钰华,被告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傅晓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6日,陈铭斐在g1512甬金高速宁波方向154km+200m处行驶时,与动物(狗)发生碰撞,造成车牌号为浙g×××××轿车车头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铭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浙江省东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在本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为一年,保额为3897900元整,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我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于2013年6月21日向车主浙江省东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负有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被告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并因此造成了原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陈铭斐作为甬金高速公路的使用者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28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甬金管理处系浙江金华甬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立的二级管理机构,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梦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