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陈开瑞与周占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平,陈开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95号申请执行人周占平。被执行人陈开瑞。申请执行人周占平与被执行人陈开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达海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