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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终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终字第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某某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2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李某某怀孕期间,于2011年1月14日患脑出血,在曲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25,360.20元,新农合报销12,349.70元。原告因病导致左侧偏瘫,丧失劳动能力。出院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生活由其娘家人照顾料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应当尽夫妻扶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数额、计算期限和依据不当,被告应当在原告2011年1月31日出院之日起,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照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按每天10元费用逐年计算支付。原告因治病所欠他人的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对外均有偿还的义务,原告不是该欠款的债权人,没有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某某自2011年1月31日至2013年l月31日两年的生活费7,300元;二、自2013年起,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付给原告当年的生活费3,65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田某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其理由主要为: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怀孕期间患脑出血,导致左侧偏瘫,丧失劳动能力错误,据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现已恢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二、被上诉人出院后自愿在娘家居住,上诉人并非不履行扶养义务,只是无法履行。三、本案是扶养费纠纷,一审时被上诉人未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田某某曾多次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其中,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怀孕期间于2011年1月14日患脑出血导致左侧偏瘫,出院后回娘家居住。2011年6月22日,李某某经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属大部分护理依赖。该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田某某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李某某支付扶养费。根据生效的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李某某系怀孕期间患脑出血导致左侧偏瘫,经鉴定其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诉人田某某虽否认上述事实,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于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应予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现已恢复,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上诉人李某某确因怀孕期间患脑出血致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诉人虽多次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但均被判决不准离婚,故双方当事人目前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有扶养义务。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出院后自愿回娘家居住,自己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应视为上诉人对自己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自认。故原审酌情判令上诉人田某某自被上诉人李某某出院之日起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每天10元向被上诉人支付扶养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田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