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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丁秀芳与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芳,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490号原告丁秀芳。被告崔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孙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卞玉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秀芳诉被告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一案中,原告丁秀芳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秀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秀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秀芳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中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