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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毛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