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毛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