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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连委与陈立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委,陈立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丁连委,农民。被告:陈立锁,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委诉被告陈立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立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立锁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连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