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卢士会诉朱斌、朱孔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士会,朱孔忠,朱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5360号原告卢士会,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运鸿,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孔忠,居民。被告朱斌,居民。原告卢士会与被告朱孔忠、朱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方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士会的委托代理人孙运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孔忠、朱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士会诉称,2013年6月6日,借款人柏智发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二个月还清,被告朱孔忠、朱斌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借款人追讨未果,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朱孔忠、朱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借款人柏智发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借原告现金15000元,没有约定利息,约定二个月还清。被告朱孔忠、朱斌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借款人及被告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柏智发向原告卢士会借款15000元,约定二个月还清。被告朱孔忠、朱斌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卢士会要求被告朱孔忠、朱斌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孔忠、朱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孔忠、朱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士会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朱孔忠、朱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朱孔忠、朱斌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附录一、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