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金鹏城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乙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鹏城酒店有限公司,洪乙鸿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金鹏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华,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乙鸿,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金鹏城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金鹏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洪乙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鹏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