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孔庆强与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强,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烟行初字第112号原告孔庆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广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铁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兆宽,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卫,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郐德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孔庆强不服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宅基地的行政征收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一、被告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征地,属于“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二、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只是在行政复议时称,2010年11月1日作出《栖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村庄进行了公告,但原告至今不知该公告的内容。三、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依法进行现场勘测定界及清点附着物工作,违反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没有经过原告确认。四、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告自称于2011年6月6日发布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与事实不符。五、《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建设栖霞境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公告,没有依法征求原告意见,属违法的方案。六、《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建设栖霞境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违法。法律规定上述两方案公告时间是“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而被告作出该两个方案却分别在拟征收土地公告7个月和16个月之后。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宅基地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不服被告对原告宅基地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在其事实与理由中明确指出,对被告作出的《栖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行政行为不服,根据前述规定,原告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而原告未就本案的请求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庆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尹鹏亮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