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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正珍与阮仁好、孟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珍,阮仁好,孟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胡正珍,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阮仁好,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孟海珍,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珍与被告阮仁好、孟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正珍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阮仁好、孟海珍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胡正珍、窦昌所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利辛路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胡正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阮仁好、孟海珍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胡正珍、窦昌所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利辛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