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周少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周少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蔡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