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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英,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18号申请人:刘海英,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沂南沂丰食品公司)。申请人刘海英与被申请人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沂南沂丰食品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沂南沂丰食品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刘海英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沂南沂丰食品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