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民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栗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民初字第3604号原告栗某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孙某某,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栗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懿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1月4日登记结婚,1988年3月21日生育长子栗某某。婚后,前二十年夫妻感情基本还能维持,近几年来,被告一直怀疑我有外遇,但又没有证据,多次在我单位无理取闹,致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月4日登记结婚,1988年3月21日生育长子栗某某。婚后因家务琐事等,原、被告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2013年11月29日,原告栗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为证,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栗某某和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懿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