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俭、陈霞、卫红、倪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俭,陈霞,倪宏伟,卫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446号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董事长。被告徐俭。被告陈霞。被告倪宏伟。被告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俭、陈霞、倪宏伟、卫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