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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曾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法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中旬至12月3日,曾某与肖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在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落子铺村沙子缸附近一民房内、武冈市造纸厂后面一别墅房内、武冈市第十中学河对面一民房内合伙开设赌场。赌场由曾乙负责放哨,周某某负责煮饭,由曾某、肖某乙分别打电话纠集夏甲、朱某某、马某、曾甲、李甲等人参赌。赌博方式:用麻将牌开筒子“BC”,参赌人员50元起注,300元封顶。庄家出豹子每把抽水钱30元,闲家出豹子赢起,每人抽取水钱10元,每天抽取水钱1500余元。曾某、肖某乙共非法获利23000余元。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曾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曾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曾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朱某某、马某、曾甲、黄某某、李甲、罗某某、肖某、曾乙、夏某某、胡某某、屈某某、夏甲、肖甲、刘某某、韦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法律规定,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曾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曾某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基层组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且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志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